中華賽車競速競技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

本會名稱為中華賽車競速競技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

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推動舉凡各項國際或地區性車輛活動、競賽與交流、賽車技術研討、賽車運動及休閒趣味聚會、駕駛安全課程、反飆車活動、汽機車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之正當休閒活動等,建立政府機關團體、會員、社會大眾多方溝通橋樑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
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 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 關核備。

第 五 條

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推動舉凡國際性、全國性或區域性之車輛等交通工具之競賽、休閒、推廣、娛樂之活動。 二、舉辦車輛安全駕駛訓練課程、國際賽車技術研討會、交流活動、汽機車形象大使選拔等推廣,同時提倡車輛安全駕駛觀念。 三、藉由推廣活動帶動地方人氣、活絡社會經濟。 四、配合政令宣導,擔任反飆車先驅;並為交通意外受害者發聲。 五、促使成立台灣各地安全、合法賽車場地。 六、推動汽機車改裝法令,促使汽機車改裝業者得以發揮所長。 七、提供會員相關法令規章疑問諮詢與問題之協助解決。

第 六 條
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 指導、監督。


中華賽車競速競技協會章程 第二章 會員


第 七 條

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(一)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不分男女、年滿二十歲以上、具有中華民國民身分証資格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(二)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第 八 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第 九 條
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同自動退會。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 十 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十一 條
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二 條
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。


中華賽車競速競技協會章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
第 十三 條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3年,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四 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 十五 條

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第 十六 條
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七 條
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八 條
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十九 條
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

第 二十 條
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 二十一 條
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 二十二 條
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 

第 二十三 條
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 二十四 條
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、榮譽理事、顧問等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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